本文最后更新于 2026年6月11日

(二年) 第六十五天

神的亮光照明信徒的黑暗

“你必点着我的灯;耶和华──我的 神必照明我的黑暗。” (诗18:28)

“人的灵是耶和华的灯,鉴察人的心腹。” (箴20:27)

信徒的灵要被神所使用,成为祂的灯;就须先要知道所身处黑暗,并渴慕和祈求神的光明临到。之后,信徒要尽力除去心眼的蒙蔽,信服神的光照,并按照祂的道去修正自己的理智和良心,以祂的眼光去分别是与非、对与错,并脱离那种以光为暗,以暗为光的颠倒状态,从而离开黑暗。当信徒的灵被神所引导,愈多接受祂的亮光,灵性就更多有祂的灯光。到某一刻,信徒里面灵性的灯光接近完全,就被神所启动,成为祂的灯。

信徒能从属灵的黑暗中归向光明,是因为里面的灯被点着;我们祈求并配合耶稣在灵性里的修正工作,以致我们会寻找和确认相应的属天光明,时常活在祂的同在之中。下节经文中的 “腹”,原文beten,也指 “深处,子宫,人渴望和精神生发之处”。当信徒的灵性健全,就能分辨自己内在的渴望和精神状态,在神的眼中是否正确,并如何配合圣灵的工作,也就进一步驱除内里的黑暗。因此,从黑暗中归向属神光明的信徒,因为里面有祂的灯光,能进一步敏锐、清除和战胜邪灵的工作。

当信徒的灵里面有属神的灯光,可以变得愈来愈光明,或愈来愈昏暗。在人的灯被神点着之后,若故意犯罪,其灯光不会立即熄灭。在这段时间中,人很可能误以为神赞同人的罪行;因为在犯罪后,属神的灯仍然照亮。他们误会了内在属神的灯光,就是祂同在的记号;但事实却是刚相反的。再者,若罪人的身边有其他人,灵不够敏锐时,只会看到他里面残余的属神亮光,却看不到那人隐藏的罪恶,就可能被那愈来愈减弱的属神亮光所迷惑,并被带进别人的罪恶中;最后,跟他一同灭亡。这是为甚么一些跌倒的人,在犯罪时会绊倒其他信徒的原因之一。

思考问题:

1) 神的光明已经临到你,并把你带离开黑暗吗?如是者,你需要有甚么行动,去配合神的工作呢?

2) 神的亮光在你的灵里吗?如是者,祂怎样帮助你有更好的理解,修正你的良心和渴望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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