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文最後更新於 2026年6月11日
(二年) 第六十五天
神的亮光照明信徒的黑暗
「你必點著我的燈;耶和華──我的 神必照明我的黑暗。」(詩18:28)
「人的靈是耶和華的燈,鑒察人的心腹。」(箴20:27)
信徒的靈要被神所使用,成為祂的燈;就須先要知道所身處黑暗,並渴慕和祈求神的光明臨到。之後,信徒要盡力除去心眼的蒙蔽,信服神的光照,並按照祂的道去修正自己的理智和良心,以祂的眼光去分別是與非、對與錯,並脫離那種以光為暗,以暗為光的顛倒狀態,從而離開黑暗。當信徒的靈被神所引導,愈多接受祂的亮光,靈性就更多有祂的燈光。到某一刻,信徒裡面靈性的燈光接近完全,就被神所啟動,成為祂的燈。
信徒能從屬靈的黑暗中歸向光明,是因為裡面的燈被點著;我們祈求並配合耶穌在靈性裡的修正工作,以致我們會尋找和確認相應的屬天光明,時常活在祂的同在之中。下節經文中的「腹」,原文beten,也指「深處,子宮,人渴望和精神生發之處」。當信徒的靈性健全,就能分辨自己內在的渴望和精神狀態,在神的眼中是否正確,並如何配合聖靈的工作,也就進一步驅除內裡的黑暗。因此,從黑暗中歸向屬神光明的信徒,因為裡面有祂的燈光,能進一步敏銳、清除和戰勝邪靈的工作。
當信徒的靈裡面有屬神的燈光,可以變得愈來愈光明,或愈來愈昏暗。在人的燈被神點著之後,若故意犯罪,其燈光不會立即熄滅。在這段時間中,人很可能誤以為神贊同人的罪行;因為在犯罪後,屬神的燈仍然照亮。他們誤會了內在屬神的燈光,就是祂同在的記號;但事實卻是剛相反的。再者,若罪人的身邊有其他人,靈不夠敏銳時,只會看到他裡面殘餘的屬神亮光,卻看不到那人隱藏的罪惡,就可能被那愈來愈減弱的屬神亮光所迷惑,並被帶進別人的罪惡中;最後,跟他一同滅亡。這是為甚麼一些跌倒的人,在犯罪時會絆倒其他信徒的原因之一。
思考問題:
1) 神的光明已經臨到你,並把你帶離開黑暗嗎?如是者,你需要有甚麼行動,去配合神的工作呢?
2) 神的亮光在你的靈裡嗎?如是者,祂怎樣幫助你有更好的理解,修正你的良心和渴望呢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