五、「受洗,洗去你的罪」?(徒22:16)
保羅憶述亞拿尼亞曾對他說:「現在,你為甚麼耽延呢?起來!求告他的名,受洗,洗去你的罪。」(徒22:16)
經文背景及幾個不同的中文翻譯
以上經文是保羅自述歸主的經過;而最初的記載是在〈使徒行傳〉九章十八節之中,但在那裡,有關記載保羅受洗的經歷中,並沒有提及過他的罪惡被洗淨。
《和合本 (修訂本)》的翻譯是:「現在你為甚麼耽延呢?起來,受洗,求告他的名,洗去你的罪。」[1](徒22:16;《環球聖經譯本》所翻譯的也很相近[2])
《新漢語譯本》的翻譯是:「現在,你還等甚麼?起來受洗,求告他的名,洗淨你的罪吧。」(徒22:16)《新漢語譯本》(註釋版) 給這節的註解是:「原文『起來受洗』的結構異常緊密,並且,應放在『求告他的名』一語之前。」[3] 究竟此註解指的「異常緊密」是甚麼意思呢?
原文的句法分析
按照原文逐字翻譯二十二章十六節下半節的意思是:「你起來,使自己參與接受洗禮,並且,你自己要參與洗去你的罪,藉著你求告祂的名」。在原文中,這短句中用上了四個主要詞語;現列出各詞的詞性:
- 起來 (arising) (主動過去命令式分詞,配有單身第二人稱,為主格用語,即「你起來」)
- 受洗 (be baptized) (中間語態[4] 過去命令式單身第二人稱動詞,即「你自己要參與接受洗禮」) (,並且)
- 洗去 (washed) (中間語態過去命令式單身第二人稱動詞,即「你自己要參與洗去你的罪」)
- 求告 (calling) (中間語態過去命令式分詞,配有單身第二人稱,即「你自己要參與求告主的名」)
根據希臘文的文法,這段落的最好解釋原則是:將每一個分詞 (participle) 用來解釋最接近的動詞。在文法上,這叫做將分詞當作副詞去形容所屬動詞的原則 (adverbial use of participle)。按此原則,「起來」是形容「受洗」的最佳分詞 (,因為要「起來」,才能去「受洗」);「求告 (主的名)」則是形容「洗去 (你的罪)」的最佳分詞 (,因為「求告」主的名,罪過才能被「洗淨」)。按照以上的文法原則,與保羅的「罪得洗淨」最有關係的,是「求告主名」,而不是「受洗」。
這解釋的第二個原因是:經文中最後的「求告」並沒有先行詞 (antecedent),不知道所指的「你」是誰;因此,「求告」這分詞一定要連繫著之前的「洗去 (你的罪)」這片語,才知道求告者是誰。因此,求告者原來是「洗去你的罪」當中的「你」。
簡言之,以新約希臘文的文法原則去理解,以最接近的分詞來解釋所屬的動詞,保羅的罪過得以被洗去,是因為他求告主的名。換句話說,保羅複述亞拿尼亞要他「起來」的原因是要他接受洗禮;而「洗去 (你的罪)」的原因,就是「求告祂的名」(,而不是「受洗」)。
經文中連接詞的分析
在經文中,「受洗」和「洗去」中間,原文有kai,意思是「和、並且、甚至」或「亦即」作為連接詞。這是否表明「受洗」和「洗去你的罪」兩者有密切的關係呢?以經文的脈絡理解,答案是否定的。「起來,受洗」跟「求告他的名,洗去你的罪」,兩者難以有「亦即」或「甚至」的關係;因為原文是兩個分詞加兩個動詞,顯然表示了兩個不同的動作。
反對者可能認為:如果保羅在起來受洗的同時,求告主的名,使他的罪得赦;這是否可以理解為同一件事情呢?換言之,這兩個動作是否可以合成一件事去理解呢?但我們要理解,例如,在一些教會所施行的嬰兒洗禮中,嬰兒未懂得站立,不能起來,也未懂得求告耶穌的名。以反對者的角度來理解,他們所受的嬰兒洗禮,就有所欠缺,難以得蒙主赦罪了。(筆者是不贊成嬰兒洗禮的。)
再者,若果我們認為在本節中,兩個動詞「受洗」和「洗去 (你的罪)」之間是用「和」連接,而被視為最有密切關係的話;那麼,兩個分詞「起來」和「求告 (祂的名)」就會變得獨立,變得沒有主體 (或主詞) 可以形容。結果,這兩個分詞的意義便會與前後的字詞或片語脫節。以文句通順的角度來說,這種主張在文法詞句的解釋上是說不通的。因此,這節經文中kai 的惟一合理解釋是:並且;它的作用是把兩個子句連接在一起。從這樣的理解,就可以得出〈使徒行傳〉二十二章十六節的kai (並且) 是連接著兩個平行子句的意義。
「起來」(A)「受洗」(B)
,kai (並且)
「洗去你的罪」(B1)「求告他的名」(A1)
A為分詞,B為 (主要) 動詞;同樣,A1為分詞,B1為 (主要) 動詞。本節經文構成以下的平行句子:
A B kai (並且) B1 A1。
實際上,kai (並且) 一字連繫了兩句文法平行的子句,在經文中是對等的連接詞,連接著一、「你起來、你自己要參與受洗」,二、「你自己要求告主的名,以 (蒙主) 洗淨你的罪」。以上兩者是並列的獨立子句,是亞拿尼亞叫保羅做的兩件事;「受洗」和「求告」的次序有先後,卻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。「受洗」跟「起來」最相關,而「洗去 (你的罪)」是與「求告 (主的名)」最相關,兩者由「並且」連繫起來。換言之,不是洗禮叫保羅的罪過得以被洗淨。
求告耶穌的名,使罪過得以被洗淨,以致得救
「求告主名,使人得救」是符合聖經其他的教導 (徒2:21;羅10:13;源出自 珥2:32)。「求告主名」帶來「洗去人的罪」或蒙赦罪的教導,是與〈使徒行傳〉並保羅著作中的有關教訓相吻合的。彼得在五旬節的講道中這樣說:「到那時候,凡求告主名的,就必得救。」(徒2:21)
保羅寫道:「凡稱呼主名的人,總要離開不義。」(提後2:19下)「因為『凡求告主名的,就必得救。』」(羅10:13) 但在他的著作中,卻找不到信徒藉著洗禮得主赦罪的教導。若「受洗」真的能夠叫信徒「洗去罪過」的話,在他的書信中理應能夠找到相同或相似的教導。相反,他寫道:「基督差遣我,原不是為施洗,乃是為傳福音,並不用智慧的言語,免得基督的十字架落了空。」(林前1:17) 由此可見,若保羅只執行洗禮的吩咐,就可能使耶穌的十字架落空了。相反,若果洗禮能為信徒帶來赦罪,他怎麼會不執行呢?再者,保羅自述從耶穌領受的使命是:
「我差你到他們那裡去,要叫他們的眼睛得開,從黑暗中歸向光明,從撒但權下歸向神;又因信我,得蒙赦罪,和一切成聖的人同得基業。」(徒26:18)
從以上可見,保羅不認為他的福音使命是為信徒施洗;換言之,洗禮不是福音工作之一。相反,因信耶穌並呼求祂的名,離開不義,而得蒙神赦罪 (,卻不是藉著洗禮);這在保羅所領受的使命及其著作中,是清晰可見。
結論是:從希臘原文的句法分析角度來看,〈使徒行傳〉二十二章十六節並不支持「受洗會帶來赦罪」的主張。這節經文指:亞拿尼亞邀請保羅起來受洗;繼而,邀請他求告主的名,使他的罪得蒙洗淨。這求告耶穌的名,在〈使徒行傳〉及保羅著作中,跟離開不義,及得蒙神赦罪,以致得救,有密切的關係。由此可見,不是洗禮的行動,而是求告耶穌的名,離開不義,為信徒帶來神的赦罪。
[1] 香港聖經公會,《聖經和合本2010 (修訂本)》,https://rcuv.hkbs.org.hk/RCUV2/ACT/22/。瀏覽於二○二六年六月三日。
[2] 環球聖經公會,《聖經.新約全書——環球聖經譯本》(註釋版),香港:環球聖經公會,2016年,第325頁。
[3] 漢語聖經協會有限公司,《聖經.新約全書——新漢語譯本.和合本(並排版)》(註釋版),2010年,第422頁。
[4] 有關新約希臘文的中間語態 (middle voice) 如何應用,扼要來說,有三種不同的意義,分別為:反身 (reflexive),自我參與 (self- involvement) 和原因性 (causative) 的意義。若此節解作反身性意思,即保羅自己為自己受洗;但這卻很難令人接受。相類似,保羅自己成為原因,叫自己受洗,而不是因為耶穌的緣故受洗;這同樣令人費解,因此,原因性的解釋在此也應被摒棄。惟一剩下來合理的解釋,就是「受洗、洗去、求告」這三項動作,都需要有保羅自己的參與。這是希臘文中間語態在此的最合理解釋。由此可見,這字的中間語態意思是:保羅要按照自己意願,求告主的名 (他自己必須參與行動,為中間語態的用意),使他的罪過得到主的赦免。(S. E. Porter, ‘Did Paul Baptize Himself? A Problem of the Greek Voice System,’ in Dimensions of Baptism: Biblical and Theological Studies, Journal for the Study of the New Testament Supplement Series 234, co-eds. by Stanley E. Porter & Anthony R. Cross, Sheffield: Sheffield Academic Press, 2002, p. 100.)